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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章 政治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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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是两院议事新制,这是财权转移引发的新议题,同时也是英华国家税制进一步发展的延续。
英华立国四十多年,税制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立以公司为主体的大型中型工商税基,加上海关税入以及殖民、金融、军工等专营事业,以间接税为主,原则是掌握经济最活跃部分,以此为财政基础,完成了立国时代的初步建设。
第二阶段是收复江南后,完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系建设,将税基扩展至大多数上规模工商体,以及所有经济领域,只留出农业、小工商和部分土地为地方税基。在这个阶段,一些直接税开始引入税制体系,例如黄金、珠宝和烟等奢侈品的消费税。
北伐一统后进入第三个阶段,加上纸钞发行的背景,借助越来越完善的金融体系,直接税的增长越来越迅速,国税总署由商部专隶经计院就源自此背景。
以计相由皇帝亲选为标志,皇帝掌握财政时,国家税制的博弈方是皇帝和两院,尤其是西院以及金融联合会,政事堂的发言权很小。而现在财权归宰相,计相由宰相任免,就需要将原有的博弈布局进行调整。
宰相之权暂时不好再升,那么就分拆两院,确保其不会轻易实现利益交换,结为一体。于是继两院失去宰相推选权后,一条宽阔河流再横亘在两院之间。两院法权领域被打通,但是在决议权上却各有偏重。
西院在审定东院通过的增减税项、增减税额。以及涉税法案上享有特别决议权,必须三分之二通过才有效。而东院在审定西院通过的国家预算分配以及相关法案上享有同等待遇,其他情况下都是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英华两院就此形成全新格局。在决定国家财政盘子有多大这一事上,西院有更多发言权,而决定这盘子该怎么分。东院有更多发言权。
基于财政的特别决议权,确保了两院相互制衡,而在此之外的各项法权则通行两院,为确保这制衡不将矛盾压在两院之间,以及两院相互推诿扯皮,除了宰相所有的财权外,还引入裁判机制,以大判廷为最终审裁方。如果再有什么意外。才轮到皇帝出面。
中极殿一千多号人里,两院院事占了一半多,议政新制之所以顺利通过,原因在于现在大家的战场已经从政事堂和两院转移到了政党之上,加上此次决议将会写入国宪,法权不仅有所扩张,也得到了国宪的明文法定。大家自然不会纠缠于旧格局下的既有利益。
第四项大变革就是政党制,最终议定结果是,只要拥有一万正式注册的选人,就能成为参与宰相推选的政党,所推荐的宰相人选列入选事院的候选名单。享受若干推选保障。包括官方报纸的介绍,通过官驿向全国各地发放推选资料,以及基于县院的宣传工作。
围绕政党制展开的争论比宰相推选新制更激烈,大家都能看出,政党不仅能主导宰相更迭,还能主导两院更迭,未来英华国政格局就是政党更迭执政。如何确保党争公平公正,有序有礼,不至累民乱国,各方思绪如泉涌,提出的问题一潮盖一潮。
大议前皇帝的训诫成为大家给党争定调的根骨,大家都赞同对党纲党章,政党组织活动,以及政党经费来源进行严苛审查,“立党为公”的理念贯彻在一系列审查条款中。经费来源不明,搞秘密活动,党纲党章违背英华国宪和天人大义的,都将列为“党罪”。
官府治政非党化更是众多自知只能居于在野派的党人所强调的大原则,因此给报业更多自由,健全法文的议案也很快成为大议法案的条文草案。
这四项新制最终以《皇英政宪》的形式体现,这是对之前国宪下的具体法文《皇英政制》所作的升华。作为英华根本**的国宪,也就是《皇英总宪》,将扩展为《皇英大义》、《皇英君宪》、《皇英民宪》以及《皇英政宪》。
眼下的《皇英政宪》还是草案,还因为政制大变革,总宪其他部分的条文也要作相应调整,因此大议决定,在草案以及总宪都完善之后,于年内再度举行大议,作最终确认,由皇帝签认后,政宪乃至国宪才全面施行。
在此之前,大家还商定,《政党令》可以先期推出,以留给政党足够的酝酿时间,同时进行宰相推选的准备工作。在这段期间,由太子领阁臣组成临时内阁,维持国政运转。
整个大议里,一些细节上的争论,以及大议如何克服这些争议,最终达成决议,让旁观的狄德罗感慨很深。
例如宰相推选新制里,确定县院事推选宰相是妥协的产物,一派人主张所有选人直选,如此才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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